环咨 研究部 2010年1月5日
我国书报刊印刷企业增值税税率新规定
在“2006印刷企业色彩与工艺管理高峰论坛”上,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副理事长、书刊印刷专业委员会通报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报刊印刷企业增值税下调的文件精神:自从1994年,全国开始实行增值税政策以后,出版和发行的单位都是按照13%交增值税。而作为出版、发行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印刷企业一直按照17%在交纳增值税。沉重的税赋使本来已经处于微利的印刷企业在印刷工价持续下降的市场环境下难以承受,要求降低印刷企业增值税税率的问题已经呼吁了十多年的时间。
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即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受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印刷企业作为“图书、报纸、杂志等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给予的优惠与照顾,也是对印刷企业普遍反映增值税税赋较重问题给予的理解和调整。
2006年11月15日,北京印刷协会组织了部分大中型印刷企业,就理解、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65号文的有关问题做了专题研讨,与会单位代表分析了调整增值税率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共识。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于2006年12月4日向全国有关书刊印刷企业发出《关于书刊印刷企业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希望全国的书刊印刷企业按照165号文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同当地的税务部门和出版社、杂志社等客户沟通,争取早日享受国家对印刷企业发展有利的政策,同时也欢迎各印刷企业把增值税税率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反馈给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书刊专业委员会,该会将会积极地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书刊印刷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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